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过错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命题与考试、教学管理各个教学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并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依后果和情节轻重将发生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的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一、 课堂教学( A)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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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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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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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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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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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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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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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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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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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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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正式开课前,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授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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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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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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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中随意变更授课计划,或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 6学时以上(含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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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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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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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宣传不健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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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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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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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或用语言、行为贬损、侮辱学生,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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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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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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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请他人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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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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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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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教案上课或具有明显的不备课表现,讲课中念教材或出现教学内容混乱或发生原则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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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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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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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量太少;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批改作业量少;不记录作业情况、不讲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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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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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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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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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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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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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打、接电话或发送、接收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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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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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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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无故离开课堂 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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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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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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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不认真听讲、做与本课程无关的事,扰乱课堂秩序不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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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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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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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未正常出勤,而任课教师未采取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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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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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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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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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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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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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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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验、实训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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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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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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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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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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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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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或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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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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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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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实训或实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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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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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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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实验、实训、实习报告,随意给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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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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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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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理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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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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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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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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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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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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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或不按时整理上交学生的毕业论文、实践教学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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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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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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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准备不好或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影响正常的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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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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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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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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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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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题与考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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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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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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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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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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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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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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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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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暗示学生作弊或故意隐瞒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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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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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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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考后让学生涂改试题答案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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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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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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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无故迟到 1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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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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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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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及上交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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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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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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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印制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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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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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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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出现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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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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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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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而拒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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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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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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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答题卡等丢失,成绩已登录 /成绩未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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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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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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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使用手机影响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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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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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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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缺页或试卷计分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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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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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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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成绩不及时,造成较大影响;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问题,如漏登、错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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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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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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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卷时标准不一,随意送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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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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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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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卷出错率在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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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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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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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或补考后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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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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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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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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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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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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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中看书、看报刊杂志、聊天、打瞌睡、擅自离岗或监考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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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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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管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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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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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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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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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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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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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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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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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和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评分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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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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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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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教学计划,未经学院审批擅自增、减课程及周课时数,影响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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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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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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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订或错订造成教材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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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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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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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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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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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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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或利用职权包庇作弊学生,阻挠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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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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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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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处理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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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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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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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已事前请假并获准但未及时通知,导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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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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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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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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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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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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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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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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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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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教材错购,造成价值(以原价计)在 3000元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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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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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做好记录,上报有关领导,会同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通报全院。
(一)对一级教学事故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降低一级职称聘任,为期两年;初级职称者延期两年参加职称评定。 对其他有关人员视责任分别处理。
(二)对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降低一级职称聘任,为期一年;初级职称者延期一年参加职称评定。
(三)对三级教学事故,给予口头教育批评,累计达两次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四)如对事故界定有异议,事故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