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学生)
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3-09-02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航空学院

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2005]教学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处分期限与撤销。

1、警告期限为三个月

2、严重警告期限为四个月

3、记过期限为六个月

4、留校察看期限为十二个月(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三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期满时可申请撤销处分;有转变明显或立功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对在处分期内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应延长其处分时间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的态度较好者;

3、在结伙违纪事件中,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2、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3、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校声誉者;

8、违纪行为发生后,当事者双方对组织隐瞒违纪行为,私下协调处理者;

9、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处分;致人轻伤、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现场观看不予制止者给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内无关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器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抽烟、喝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通知家长并回家反省一周,第三次劝其退学。

2、宿舍检查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当事人每件(个)物品扣公务押金5元,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通知家长并勒令回家反省一周,第三次劝其退学。

3、喝酒后造成打架、打砸等不良影响者开除学籍。未造成影响者,第一次喝酒勒令回家反省两周,第二次喝酒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0元或屡次作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课堂秩序、顶撞老师者,给予下列处分:

   不服从老师管理、扰乱课堂秩序、顶撞老师者给及记过以上处分,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者开除学籍。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校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做同居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擅自在宿舍使用热水器、电壶、电热杯、电吹风、电夹板、电风扇等电器除没收外,第一次全校通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扣公务押金50元,扣量化成绩20分;第三次通知家长共同教育,仍不改者劝其退学。引起火灾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宿舍私自接拉电线、网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迟到、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对学期内旷课(包含早晚自习)1次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勒令回家反省一周;反省回校后,再次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给予记过处分,勒令回家反省一个月;第三次旷课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校、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早操、全院大会、公益劳动、运动会等)者,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取消该门课成绩并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对发生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语言、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因酗酒引起犯有本款以上行为者,加重处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以上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公布,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分管部门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理:

1、凡受处分者,该学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2、处分期内,取消实习、分配就业资格;

3、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同学,取消其安置就业机会,就业协议终止。

4、情节较轻或转变明显者,处分撤销后,适当给予推荐机会,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本实施细则经2010年 6月1 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 年6月1日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航空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