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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暂行)
发布时间:2017-04-26 阅读次数:1702次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航空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小节)。

    3、教师随意删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2、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5课时及以上(小节)。

14、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不备课就上课(没有本节课的备课内容的)。

15、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超过15分钟的。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小节)。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考试试卷中有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

    10、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1、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20%以下考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12、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4、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5、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6、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或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17、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1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19、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3-4课时(小节)。

20、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10-15分钟的。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种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者提供的两套试题重复程度在50%以上。

    11、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2、监考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4、考试(包括补、缓考)因辅导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5、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6、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对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7、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8、因教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19、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0、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21、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1-2课时(小节)。

22、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5-10分钟的。

    23、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2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认定;属3个三级教学事故的、属1个三级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属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部门。

    2、教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二、三级教学事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组织认定;一级教学事故报分管教学领导组织认定。

    4、教学事故经核实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5、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向全院通报。

    6、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存档管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10元,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2、二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30元,责任人本年度不能参加评优。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3、一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50元,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处室负责人扣罚1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6、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

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共同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