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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4 阅读次数:721次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按规定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0月份登录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毕业年份、专业信息是否准确等。如有不一致,学生本人需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核实更正。

第五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教务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期满仍未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的学生该学期不具有在校生身份,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已经参加的成绩无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3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超过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取得新生学籍。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我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分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中等(80<C70分)、及格(70<D60分)和不及格(E<60分)五个等级。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即取得规定学分。

(二)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课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学生出勤成绩占40%和作业成绩占60%构成。出勤成绩默认为100分,依据学生出勤次数和任课教师点名次数按比例赋分,作业成绩默认为0分,以本课程所有作业的最高成绩为认定成绩。

(三)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只记载试卷得分。补考合格的成绩都记为60分(或及格);重修课程成绩按试卷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考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每学期第一、二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及格须参加重修,再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

(二)重修采取自修、随下年级插班听课或另行编班等方式进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三)参加重修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三周,向所在院系提交重修申请,重修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下年级进行。

(四)毕业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于离校前进行补考。

(五)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仍有重修课程的,可在第三周申请延长学制一年,否则当年按结业处理。

(六)学生对所学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七)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成绩的最高分记载。但在各项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或专升本校荐生遴选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其中,若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时,课程成绩为“A”的按95分计算,“B”按85分计算,“C”按75分计算,“D”按65分计算,“E”按55分计算。

(八)课程重修实行收费制,费用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免修和免考。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学历、技能、水平或资格证书时可以对对应课程提出免修或免考申请。免修、免考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修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类课程;

(二)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四级、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修非英语专业英语类基础课程;

(三)取得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项,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经批准可免修所在专业的全部专业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项,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修所在专业全部专业课程;

(四)取得教育部1+X职业技能等级初级证书者,可免考相关专业专业基础课程,取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修相关专业除专业核心课以外的全部专业课程;

(五)其它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毕业展演、毕业论文不能免修;

(七)免修课程同时免考,但不免学费。免修课程在使用课程成绩时统一按90分赋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因患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本人必须提出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可以缓考。缓考考试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试卷得分记载,视同第一次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在学生历年学习成绩中只记载一次。补考(或不及格重修)后的成绩在记分栏中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各考试组考单位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规定。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且不能参加补考。如后续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时,可免修第二专业中的通识教育课、同一专业类的专业基础课。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的收费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经学校同意到其他学校借读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前,本学期的课程经学生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院系可以根据其已取得的平日成绩按比例折算成课程成绩,成绩合格的同时取得课程学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个人申请、部队批准、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生在服役期间,己经修完规定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升级、学业警示、试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学业警示约谈机制,对必修课程(含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约谈并通知家长。

学业警示分三种情况,即一般警示、留(降)级警示、退学警示。

(一)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超过三分之一者,给予一般警示。

(二)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给予留(降)级警示:

1.           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超过二分之一;

2.           一学年内课程考核受到两次一般警示的。

(三)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警示:

1.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超过三分之二;

2.一学年内课程考核同时受到一般警示和留(降)级警示的。

(四)凡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必须留(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五)学生留(降)级后,在留(降)级前己经考核合格的成绩予以承认,其余课程随所在年级学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降)级警示的转为本年级跟班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期。试读期间再受到一般警示的学生。按留(降)级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所在专业不具备开班条件,必须转专业或转学就读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不受理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一)转入与转出的专业属于不同专业类或在夏季高考中入学考试的专业考试内容不一致的;

(二)入学考试成绩低于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入学考试最低分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六)非经过入学(转段)考试,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段内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省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审核后,分别报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四)学生在转专业、转学手续未办理完前,必须在原录取专业学习。未经批准在非录取专业学习的行为视为无效,学习成果不予认可。

(五)转学手续应该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治疗和修养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二)缺课节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总学时数的;

(三)经本人申请或学校研究后认为具有必须休学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手续。本人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辅导员、所在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审核通过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做出休学决定的,由所在院系依据学校文件办理。

(二)休学时限。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次休学不能超过一学年。

(三)休学期间的待遇。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评定。休学期间未能加的考试不算缺考,重新考试时不算补考。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往返路费等均自理。

(五)休学学生户籍已迁入学校的,休学期间不办理迁出。

第二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籍保留时限为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招生,由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

(三)学生复学缴费按复学时就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在休学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因请假致使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又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因退学警示或考试作弊己留(降)级、再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八)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非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退学处理意见,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原则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家长或监护人拒绝领回或确有困难无法亲自领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回;

(三)退学学生的户籍和入学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协调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前已缴的费用按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能修满全部学分或有课程考核未通过的,作结业处理,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第二专业且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的,发给“辅修证书”。辅修证书必须与毕业证书配合使用,第一专业没有毕业的,不予颁发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校时间满一学年且所开课程均考核合格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由教务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证书,但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不给无正式学籍的学生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也不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日期按学生通过学校毕业资格审查的日期记载。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管理制度中的《学分制学生的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