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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26 阅读次数:1524次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生源素质下降,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严重。为严肃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根据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学生旷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系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和统计学生的缺勤、迟到、早退

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所在系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

 (五)旷课五十学时至六十九学时者,原则上应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但如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家长到

校签字作保,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在七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劝其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