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设计航空学院
鲁设航院学字[2016]5号 签发部门:学生处
关于15级五年一贯二班朱文奇、刘兆蓉等11人的处分决定
朱文奇(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7
刘兆蓉(女)学号:2015413701450602041
张忠蕤(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5
高津山(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4
薛晓鹏(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3
王 薪(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6
刘耀军(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29
金昱霖(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37
刘继澳(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36
卢振兴(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51
李 杨(男)学号:2015413701450602034
15级五年一贯二班同学朱文奇、刘兆蓉、张忠蕤、高津山、薛晓鹏、王薪、刘耀军、金昱霖、刘继澳、卢振兴、李杨11人,于2016年04月2 0日下午聚众到15级办公室找老师质问,出现聚众顶撞、指责老师的违纪行为。经学院研究,根据学生手册“量化管理制”实施细则规定第16页,第一条第17例规定,给予朱文奇、刘兆蓉2人,扣除量化分10分的处罚,给予张忠蕤、高津山、薛晓鹏、王薪、刘耀军、金昱霖、刘继澳、卢振兴、李杨9人,扣除量化分5分的处罚;根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23页第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文奇、刘兆蓉2名同学记过处分,给予张忠蕤、高津山、薛晓鹏、王薪、刘耀军、金昱霖、刘继澳、卢振兴、李杨9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并网上备案。如有异议,须在即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院长申诉;如无异议,该文件在两个工作日之后生效。
山东省艺术设计航空学院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