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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学院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23 阅读次数:133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力军。充分依靠和发动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对于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教师队伍自身的思想建设,都将起到积权的作用。为了充分调动全院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把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推动教师教书育人活动更加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并使之最终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我院教师教书育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全院教师都应明确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四有”合格人才、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本条例中规定的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和职责,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教书必然育人,教书必须育人,必然育好人。各科教师在向学生全面传授知识技能的过程中,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是教书育人的基本内涵。全体教师都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自己的教学、科研和承担学生导师、辅导员的任务,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理想、专业思想、文明修养、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三个面向”要求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

全体教师都应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教书与育人、教学与科研、工作与进修、个人与集体等关系,加强自身的学习与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全面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做青年学生的良师益友。应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和因材施教原则,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决不姑息迁就、纵容包庇。

第四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础工作是教好书,教师应虚心听取各方意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合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研究性教学环节)。

第五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是寓德育于智育之中。其具体途径如下:

1、在各个教学环节中渗透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这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要途径。教师要把主要精力用于精心设计与组织教学的各个环节,把育人寓于教学全过程之中。

2、指导与帮助学生开展好第二课堂活动和业余社团活动。

3、兼任学生导师或辅导员。

4、开展师生共建文明班级活动。

5、举办知识性、理论性、针对性较强的报告或讲座。

6、召开师生民主对话会或思想专题讨论会,澄清学生中的模糊认识。

7、指导学生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

8、对学生分层次、个别地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教师还可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开辟教书育人的新途径,创造教书育人的新形式。

第六条 各学科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应自觉地按照本学科的特点,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在校学习与今后工作之间的关系,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教育学生既要努力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有益的文化,同时又要抵制一划消极腐朽的东西。其中:专业课教师,要注意讲述本专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成就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同阐明本专业的理论与方法科学地结合起来;把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统一起来;把职业理想、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同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有机地结合起来。 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师,更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在教育指导学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了解中国革命的历史、正确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的同时,正确地、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当代世界改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有关问题;要固定联系一个班级,通过课内外各种渠道加强同学生的联系,以便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第七条 学生导师和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从政治上、思想上、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作风上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学生的引路人和知心人;应深入学生中开展工作,参加并指导班级的集体活动,帮助班干部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个别教育工作,培养良好班风、学风。

第八条 中、老年教师应当充分发挥阅历深、见识广、业务熟、深受学生信任和爱戴的优势,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会教育学生。青年教师应当发挥富有朝气、敢于思考、易于和跨世纪大学生打成一片的优势,在努力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易于承担学生工作任务,在实践锻炼中提高自己。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业和思想全面负责。对所带的研究生在政治方向、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和学风纪律等方面给予热情的教育和指导。

每个党员教师,特别是党员教授、专家,都应该明确,自己首先是一个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厦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全面地履行教师的各项职责,带头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九条 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担任学生导师、辅导员工作的教师,每学期都应向所在教研室 (研究室)或系汇报一次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教书育人工作。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建立一支以任课教师为主体,学生导师和专、兼职辅导员相结合的宏大队伍是开展好教书育人活动的组织保证。学校将首先致力于提高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注意选派中年骨干教师和合适的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精心选拔一些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兼任辅导员工作;并注意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书育人考核制度,把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列入教师工作规范,每学期末或学年末,学校 (党委)、系(党总支)、教研室(党支部)都应对教师教书育人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提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教书育人的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将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表彰和奖励:

1、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者;

2、敢于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学风、校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3、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思想和品德等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表现突出者;

4、担任学生导师和兼职辅导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

5、在师生共建精神文明班级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6、在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业余社团活动中成绩卓著者。

第十三条 对担任学生导师、兼职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业余社团活动的教师,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发给津贴,或计算教师工作量。在教师职务聘任时,相应地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对教师在校内外发表的有关教书育人的经验材料、论文和在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完成的优秀调查报告,按科研成果对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对连续三年受到省、市、院级表彰和奖励的教书育人成绩优秀的教师,在提职、晋级、出国进修、出国考察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学校将视其情节

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必要时缓聘其教师职务或调离教师岗位:

1、在学生中公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在学生中公开散布反对改革、开放总方针的言论,引起学生思想混乱者;

2、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较差,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者;

3、对教学不负责任,备课不认真,讲课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4、教学中不能严格要求学生,考试姑息迁就、纵容学生作弊者。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五条 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

学校各级组织都要加强对教书育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和宣传部负责。院工会、人事处、学工办等单位积极配合。使树立与宣传先进典型、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评选与表彰先进事迹等工作落到实处。

各系应确定一名副主任(总支副书记)抓教书育人工作。每学期应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并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本单位教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的情况。 教师教书育人工作应落实到基层党支部和教研室。教师党支部要把组织和督促党员教师带头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教研室要根据系领导的要求。逐人落实教书育人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宣传部、院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全院性的“教书育人”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

第十七条 学校要在继续努力改善广大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从实际出发,组织教师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教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教育水平;尽量为教师提供接触社会、参加实践、了解各项改革的机会;经常向教师介绍国际国内的形势,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学生的情况,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创造民主、团结、融洽、活跃、向上的气氛,使广大教师心情舒畅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学校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为广大教师顺利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系、直属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